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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3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设计流量和管道计算,管材、附件的选择等,除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给水

给水系统选择,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消防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并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实验室化验及其它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实验仪器的循环冷却水水质应满足各类仪器对水质的不同要求。

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当应急眼睛冲洗器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下行上给式的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底层走道上方或地下室顶板下;上行下给式的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顶层管道技术层内或顶层走道上方。不结冻地区可敷设在屋顶上。

恒温、恒湿实验室,其给水管道穿墙和楼板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从给水干管引入实验室的每根支管上,应装设阀门。

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间、去污室的水,应采用脚踏开关、肘式开关或光电开关。

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应有热水供应。热水水量、水温、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尚应配有热水淋浴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如采用科研、生活和消防统一的给水系统时,污染区的用水必须通过断流水箱。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清洁区内。


 

排水

排水系统选择,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流量、排放规律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确定。

排出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水,应与生活污水及其它废水废液分开。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宜在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水系统设计,应将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废水分流。废水流向,应从清洁区至污染区。

放射性核素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管材、附件的选择,尚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污水及废水的zui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污水处理

凡含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水,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中和后达不到中性时,应采用反应池加药处理。

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并应分别进行处理。

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浓度又较高的废水,应将废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数量后,采用净化法处理。

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缩液,可采用固化法处理。

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应采用贮存法处理。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处理,尚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生物安全4级和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经处理后,污水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电气 

供配电
科学实验建筑的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科学实验工作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②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用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如,滤波、屏蔽、隔离、稳压、稳频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③用电负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起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当采用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仍满足不了对稳压、稳频精度要求时;
当实验或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④低压配电系统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式宜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⑤供配电系统应预留适当的备用容量及扩展的可能。
⑥在同一科学实验建筑(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宜分别设置配电保护装置并有明显区分或标志。当由同一配电保护装置供电时,应有良好的隔离。
 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得在同一管内敷设。同一设备或实验流水线设备的电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允许同一管内敷设。
⑦实验室负荷可由变压器供电,也可由共用变压器敷设的低压配电线路供电。冲击性负荷、波动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较大容量的单相负荷和频繁起动的设备等,应由变压器低压母线处用单独馈线回路供电或由单独变压器供电。
⑧季节性运行的空气调节、采暖等负荷占较大比重时,变压器容量与台数的确定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通用实验室的用电设备可由固定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⑩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的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


照明
科学实验建筑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标准应符合表规定。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lx)

工作面及高度(m)

备注

通用实验室

100-150-200

实验台面0.75

一般照明

生物培养室

150-200-300

工作台面0.75

宜设置局部照明

天平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0.75

宜设置局部照明

电子显微镜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0.75

宜设置局部照明

谱仪分析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0.75

一般照明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0.75

一般照明

研究工作室

100-150-200

桌面0.75

宜设置局部照明

学术报告厅

100-150-200

桌面0.75

一般照明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200-300-500

桌面0.75

宜设置局部照明

管道技术层

30-50-75

地面

一般照明

照度标准表

科学实验建筑用房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按zui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
③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非实验区和走道的照度,不宜低于实验区照度的1/3~1/5。
④采用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时,一般照明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的1/3,宜不应低于50lx。⑤实验室内表面及室内设备表面为无光泽表面。
⑥实验室(除暗室外)不宜用裸灯。通用实验室宜采用开启或带格栅直配光型灯具。开启型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带格栅型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6,实验室灯具格栅、反射器不宜采用全镜面反射材料。
⑦通用实验室宜采用荧光灯,层高大于6m的实验室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
⑧对识别颜色有要求的实验室,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⑨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实验室,不宜采用气体放电灯。
⑩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

接地   
①科学实验建筑按具体要求,可设置实验室工作接地、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实验室特殊防护接地及防雷接地。
②实验室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无特殊要求时,不宜大于4Ω。供电电源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实验室特殊防护接地电阻值按具体要求确定。防雷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③各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无特殊要求时,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Ω。如防雷接地需单独设置,应按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④实验室的工作接地与接地装置宜单点连接。使用性质不同的实验室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分别引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由接地装置引入室内的接地干线宜采用绝缘导线(电缆)穿钢管敷设。
⑤由实施室接地点至接地装置的引线长度不应为λ/4及λ/4的奇数倍,λ应按下式计算:
λ=3×108f(式(9.3.5))   
式中:
λ-波长(m)
f-实验室接地仪器、设备工作的主频率(HZ)
⑥实验室保护接地宜采用等电位连接措施。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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